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户籍改革的实际情况,考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农村考生”:
1.已户改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分类代码为“220"“210"(依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
2.已户改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分类代码非“220”“210” ,但户改前属于“农业户口”且未发生户籍迁移的。
3.未户改的考生家庭户口簿注明为“农业户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