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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停飞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0-27 15:06:37  浏览量:2185

第一章    

第一条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入校复查体检不合格,或就读 期间因理论学习、身体条件、作风纪律、飞行技术等达不到 相关要求, 或因确因患病及其他特殊情况等申请停飞的, 

经认定,均将予以停飞处理。

第二条 为切实维护停飞学生的权益,根据国家民用航空 局、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实 施办法》(民航发[2009]84 号)及我校《南昌理工学院学籍管 理规定》、《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飞行技术专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停飞认定

第四条 新生入校后, 体检复查不合格的, 学校将作停飞 处理。停飞学生在符合有关政策, 规定要求的条件下, 可申 请转入适当的普通本科专业学习, 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退回 原籍。新生体检复查是否合格, 以我校指定的体检鉴定机构 (具备国家民用航空局招飞体检鉴定资格) 具的体检复查

结论为准。

第五条 学生就读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停飞处

理:


(一)不符合飞行学生政治条件;

(二)不符合飞行学生身体条件;

(三)心理素质不宜学习飞行;

(四) 在飞行训练任一阶段, 飞行技术达不到教学大纲

要求;

(五) 参加国家民用航空局组织的各课程执照理论考试,

每门累计四次仍未通过者(航线运输执照理论考试除外);

(六)理论学习成绩不合格;

(七) 在校期间受到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处分;

(八)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 学生就读期间确因患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申

请停飞。学生申请停飞,须在入学期满一学期后方可提出。

第三章   停飞程序

第七条 因符合第二章第四、第五条之规定,予以停飞的, 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接到通知后, 须由本人填写《南昌理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停飞认定 表》,父母或抚养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向学校教务处、招飞 办公室申报停飞意见。学生如有异议, 可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飞行技术专业招收飞行学生委员会提出 书面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申诉后 15 个工作日内给出复查 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其它有关事项按照南昌理工学院学

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因符合第二章第六条之规定, 予以停飞的, 由本

人填写《南昌理工学院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停飞认定表》,父


母或抚养人签署书面意见, 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报教务处备

案。其中:

(一)就读期间因患某种疾病申请停飞的, 需附学校指 定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断的

原始病历,经校医务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 就读期间因确有特殊情况申请停飞的, 需附相关

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生停飞后, 其培训费用按照学校与航空公司签 订的联合培训协议办理, 因身体或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停飞的

除外。

第四章   停飞安置

第十条 经批准停飞的学生, 可根据自身实际, 申请转入 学校其他适当的专业、年级学习, 亦可申请休学或退学。申 请转入学校其他专业学习, 按照现行《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转 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可不受学校转专业工作程序

和时间限制。

第十一条 停飞学生转专业工作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学生应在停飞认定获批后一周内, 向所在二级学 院提出转专业申请, 填写《南昌理工学院停飞学生转专业审

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放弃。

(二) 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 交由拟转入专业

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然后报教务处、招飞办公室。

(三) 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 停飞

学生方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二条 停飞学生申请休学(退学)或学校认为应予以  休学(退学)的,按照现行《南昌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停飞学生休学后申请复学的, 按照现行《南昌 理工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停飞学生,在获批转专业后一 周内, 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领取转专业审批单, 到转 入二级学院报到。相关二级学院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转出和

转入工作。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应根据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停 飞学生课程研读的实际情况,与学生及其家长充分协调后,

安排其到合适的年级学习。

第十六条 停飞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缴纳、课程修读、已  获得学分认定等, 按照《南昌理工学院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南昌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办理转专业、休学或退学的停飞学生,  务处按照教育部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同时将相关书面材

料报江西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招飞办

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