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是学生在校学习资格的认可,取得学生身份和获得学习资格首先要取得学籍。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中规定,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②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③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④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⑤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该《规定》明确高校学生取得学籍的前提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即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或保送审核、单招选拔考试等)并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的学生才有可能取得录取学校的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