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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关于做好全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及公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05-18 08:48:33  浏览量:2613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 号)和省高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招委字〔2015〕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确保高考优惠加分考生资格的真实有效,现就做好全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及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惠对象

今年享受招生录取优惠政策考生对象分为7类,其中5类考生可以享受加分、2类考生享受优先录取,具体情况见《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件1)。

二、审核要求

1.《分类表》中除少数民族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及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考生外,其余享受优惠的考生均须如实填写《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2),并由考生本人签名承诺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2.对填写《申报表》考生的资格进行逐级审核,逐一核验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其中,烈士子女凭烈士证书及考生与烈士相关联的户籍等佐证材料;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考生凭省侨办开具的书面证明;台湾省籍考生凭省台办开具的书面证明;自主就业士兵凭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武部和民政部门的书面证明。

3.由县(市、区)招考办审核造册报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汇总报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复核。

4.省教育考试院对全省享受优惠加分考生的资格进行逐一复审,验讫后,《申报表》、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复印件退回县(市、区)招考办用于考生建档,原件退还考生。

5.“少数民族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资格审查根据省民族宗教事务局、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江西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少数民族高考考生确认、统计及报送工作的通知》(赣民宗字[2017]87号)的要求执行。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供名单交省教育考试院直接进行公示,考生无需填写《申报表》。

6.教育部提供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考生名单直接进行公示,考生无需填写《申报表》。

三、公示要求

1.对享受加分优惠的5类考生须进行分级公示,应届考生由就读中学在校内公示,往届考生由县(市、区)招考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市、区)招考办统一上报所在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

2.各设区市招考办(教育考试院)进行统一公示后(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于6月13日前将《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名册》(见附件3)和考生《申报表》、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上交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复审。

3.省教育考试院对经复审合格的考生名单统一在“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6月16-30日。

4.公示考生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考生号、就读中学(或单位)、享受优惠类别、资格条件、加分分值等。

四、严肃纪律

在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申报工作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教育系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在出具、审查、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帮助考生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0791-86765582。

附件:点击查看

1.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分类表

2.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申报表

3.江西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享受优惠考生名册(略)

江西省教育考试院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