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设置的学院。独立学院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未经教育部审批设立的,国家均不承认其学历。
独立学院的三大特征:1.一律采用民办机制,所需经费投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由合作方承担或以民办机制共同筹措,学生收费标准也按国家有关民办高校招生收费政策制定;2.实行新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实施相对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独立进行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实行新的管理体制。独立学院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由申请者和合作者共同商定。
教育部《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从2008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高校独立学院必须自授学士学位,即独立学院对学习期满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并以独立学院名称具印,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文章摘自于江西省《高中生之友(高考天地)》2017年12月高招百问 【下旬刊】